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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21日    

摘要:为规范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法、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法、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负面清单、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总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提出投资项目方案,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并出具投资意见或投资活动方案。相关外部机构咨询论证费用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支付,监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初步投资意见后应当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条   理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督机构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的损益情况;

(三)  充分披露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情况;

(四)  对投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的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执行等过程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投资方案、投资意见书。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异议、修订过程应当通过书面体现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网络会议和电话会议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并修改投资管理制度;

(二)  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  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与重大投资相关的投资意见进行审核和

批准;

(四)  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及其聘任、辞退等;

(五)  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六)  检查、监督秘书长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  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其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辞职,由理事会提名理事替代其工作。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出具投资意见书;

(二)  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  在理事会及秘书长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  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职责:

( 一)   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投资管理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二)   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三)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投资范围与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从事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投资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应指派专人协助并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和监事,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本金的5%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理事会及时通过采取中止、收回、变现等方式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出止损意见,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最终决策。

第二十五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或重大投资项目经理事会决议决定

终止的;

(三)   投资项目发生可能会影响或者已经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事件的;

( 四)   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的,该第三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但相关人员及时止损尽到了合理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对该项投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或忠实、勤勉、谨慎义务而导致基金会财产、名誉等受损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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